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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中华法系的理解不能止于概念表述形式的传入与传播,而应当充分重视其所指称的丰富内涵,及其形成、发展的过程、轨迹与方向。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审议通过现行宪法的第五个修正案,充实完善现行宪法有关制定规定,明确表达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宪法逻辑。然后,再用3个五年规划期,到21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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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参见《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9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9页。(30)进入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保障人民的自由与权利,纳入开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总体构想中。必须坚持交流互惠,建设一个开放包容的世界,各种人类文明在价值上是平等的,文明没有高低、优劣之分,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西方列强强迫晚清政府订立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形成所谓的条约制度。本文拟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内在逻辑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期为下一步的深入研究确立基本的分析框架。

因此,要着眼于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战略方向,深刻把握进入新发展阶段对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建设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确立鲜明的问题导向,聚焦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建设中的空白处和薄弱点,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强调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显著优势之一,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优势,必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并且将是否得到人民拥护确立为衡量一个社会制度是否科学、是否先进的核心标准之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的现代化,也是中华法系发展的新阶段。

与之相伴的命题则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驱动力完全来自外部,而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启动,伴随着中华法系的终止解体。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来说明立法的重要性。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摘要】中华法系是中华民族探索自我治理的重大成果,为人类法治文明作出了重大贡献。

以中华法系为代表的中华法治文明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唐律疏议》在立法技术、法律原理方面的成就也远远超过了同时代的西方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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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历史上没有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可以通过依赖外部力量、照搬外国模式、跟在他人后面亦步亦趋实现强大和振兴。中国古代的法典化进程皆由立法者与政治家主导,如汉高祖、萧何与《九章律》,晋武帝、贾充、杜预与《泰始律》,唐太宗、长孙无忌、魏征与《贞观律》等。历代杰出法典都是吸收前代立法成就、总结前代司法经验的产物,但基于中国古代政治的基本格局和运作模式,统治者与政治家的主导往往具有非常直接的决定意义。我们将坚定不移沿着这条光明大道走下去,既发展自身又造福世界。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总结我国古代法治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华,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使中华法治文明焕发出新的生命力。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否则,我们所观察、书写与讲述的就不再是中国法治发展的历史,而是西方法治观念影响中国法治以及近代以来西方法在中国发展的历史。因此,中华法系有迹可循的源头可追溯至秦。

故时轻时重,无一是之归。中华法系不仅仅是历史传统,对于中华法系的深入挖掘也不是为了复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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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令体系中,对于秦汉律令的沿袭的痕迹清晰可辨。中华法系为人类法治文明贡献了许多影响至今的思想与理念。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只有努力探寻法治传统与法治实践的契合点,从中发现法治发展的方向,才能真正超越立法、审判等技术层面,从国家治理与文明秩序建构的角度深刻理解中华法系的独树一帜。中华法系代有兴革、传承清晰,此为中外学者公认。法治概念与法系概念相辅相成:法治关注依法自我治理的政治维度,法系关注依法自我治理的技术维度。但内驱力同样应当重视。

比如,古人说:‘国无常治,又无常乱,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博古通今、汇通中西的清末法学大家沈家本说:论者咸以唐法为得其中,宋以后皆遵用,虽间有轻重,其大段固本于唐也。

日本著名汉学家仁井田陞先生曾谓:在当时世界上,达到像唐律(及律疏)这样发达程度的法典一部也没有。凭借上世纪中后期至今大量出土的秦汉简牍律令,我们得以看到秦汉律令大致的整体样貌,并较为清晰地看到秦汉律与唐律在立法语言、篇章结构、基本原理及立法精神等方面的传承关系。

遵循中国法治发展进程中循常不变的逻辑,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华法系的新阶段,是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唐律疏议》,为大唐盛世奠定了法律基石。

既然中华法系是中华民族探索自我治理的重大成果,我们便不仅应从中华法系曾经创造的瞩目成就来理解其独树一帜,还应将认识扩展至过去的历史传统、当下的法治实践、未来的发展方向及其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扩展至中华法系与中国古代国家治理体系的内在联系。这是需要我们深刻思考的重大问题。随着研究的深入,中华法系的内涵不断丰富,国内学者对其渊源、发展、表现形式、代表以及影响等方面的认识逐步深化。(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华法系的新阶段 中华法系至唐代,达到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高峰,形成了辐射东亚的持续影响。

中国法治发展的内在需求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内在根据与深层原因,中华法系在形成、发展过程中,不断聚集进一步变化的动力。具有中国特色和世界意义的中华法系必将回到世界法治发展的舞台中央。

(二)中华法系的新阶段是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 世界范围内的现代化肇始于欧洲资本主义的兴起,中国的现代化则发轫于清末民初的启蒙运动,而法治现代化也在那个特殊的历史波涛中被唤醒。习近平法治思想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要求,深刻认识和把握治国理政基本规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规律,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赋予中华法系新内涵。

法律体系与法系互为表里,法系是综括、多元的概念,法律体系将其内涵通过规范、法典等形式表现于外。中国法治发展进程中的古今之变并非单纯外在驱动的结果,而是存在着深刻的内在根源。

故而,中国历史的一贯性,从历史的宏观载体来讲,始终是通过它是‘中国的历史展现出来。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启动伴随着中华法系的解体,是否意味着中华法治文明发展的连续性就此中断、规律性就此被打破?若是,则说明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进程是被迫由外力驱动的,而这显然是不能成立的。宋采用之,而所重者敕。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有底气、有自信,要努力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

那个时代,为了挽救民族危亡、实现民族振兴,中国人民和无数仁人志士孜孜不倦寻找着适合国情的政治制度模式。不同文明给出不同的答案,构建不同的法律体系,形成不同的法系,塑造不同的法治传统。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中华法系概念的表述形式以及与法系相关之学说是近代以来西学东渐的产物,但其所指称的中国古代典章制度、法学理论、法治传统、法律文化等内涵,是中华民族的独特创造,极为发达与深厚。因此,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进程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中华法系的发展、演进统一于中国法治发展的内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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